2007年5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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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辨析
兼谈《物权法》的首要制度功能
董国庆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对民众的合法财产提供基本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法》规则的重心正经历着从物的归属到物的利用的转移,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真实需求。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物权法》建立起以物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来确定物的归属,确立对物的初始权利秩序,定分止争,这是这部法律的首要制度功能。
  “定分(音fèn)”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对此有精辟论述。战国中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慎到就提出规范物之归属是社会客观要求的思想,他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林》卷二引《慎子》佚文)。意思是说,一只野兔在跑,很多的人去捉,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这说明我国古人早就知道所有权这一概念的重要性。这个关于兔子的故事,正可以恰当地说明我国《物权法》的首要作用,正如管仲所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这里“定分”,是定名分,定谁所有,可引申为“名位、职责、权利的限度”之意,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曾几何时,“定分止争”被想当然地写成“定纷止争”。其实,“定纷止争”与“定分止争”意思不同,“定纷止争”中,“纷”与“争”是近义词,“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是相近的,是一个并列关系的短语。而“定分止争”一语中,“分”与“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定分”是“定纷”的前提和基础,“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两者为因果递进关系,“分定”则“纷止”,这是解决矛盾的一个根本方法。
  《物权法》界定财产归属秩序、划清产权界限;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譬如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诸如此类的规定都是对物权归属的初始权利秩序的界定。
  “定分”有利于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与保障,促进交易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促进社会和谐。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它将起到的是一种“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定纷止争”。
  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之各项物权,是“定分”的最终裁判者。因此,贯彻和落实好《物权法》,对于规范社会法律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